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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男,经济法硕士。

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9791111920

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曾在国有企业担任领导工作的宝贵经历,同时具备多经济学和法学双学历,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对企业经营操作和实际工作流程有着非常透彻的理解,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带来的便利.担任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年来成功办理过千余件刑事、民事案件行政及非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思维活跃。执业领域涉及刑事和民事、商事法律事务,商业票据结算,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运营等方面;特别对长江内河海事海商争端的解决,张明律师具有非常独到的经验和专长.

经典案例:

92年重庆环球轮船公司不服涪陵港航监督局因“木运六号”与“丰都17号”浪损损害责任认定所作出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武汉海事法院撤消该责任认定。张明律师担任被告丰都轮船公司的代理人。武汉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了撤消涪陵港航监督局作出的责任认定,判决重庆环球轮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案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海事法院第一次作出撤销港航监督机构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多年以来,在浪损处理实务中,关于浪损事实的查证和浪损责任的判定等问题上,一直困扰着海事机关的事故处理人员和海事法院的案件审理人员。以以往的习惯,浪损纠纷的处理一般是以致损船是否有效减速作为起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标准,事故发生后,只要致害船舶没有减速,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港航监督机构的责任认定是基于以往的经验作出,但海事法院的判决打破了长规,改变了多年以来长江水域“浪损”事故发生,无论事故各方有无过错,在划分责任时都要承担责任的做法,对长江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混乱起了警示作用。此后,发生在长江水域的因浪损事故引起的海事诉讼大为减少,各船主均以此案为戒,发生碰撞引起浪损首先衡量自己是否违反了“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92年为邹贤龙故意杀人案辩护,从证据的角度认为存在重大疑点,建议法院适用“疑案从轻”原则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当时的刑事审判中留下重重的一笔。
2001年担任江某贪污案的辩护人。张明律师用法律以外的会计专业知识,经过了漫长的查帐过程,终于使扑朔迷离的案件明朗化。该案最终检察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主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这是建国以来该院第一例刑事准予撤诉裁定书,其意义在于刑事诉讼程序更应公正。

2002年10月,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以“一幢房还是两间屋”为题目案制作了上下两集节目:叙述了村民秦某诉某政府房屋买卖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长达五年的诉讼之路,当事人终于找到了说法。该案的申诉成功记录了张明律师坚忍不拔的敬业精神和不畏权势的浩然正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尽职尽责。

执业过程中,张明律师始终将"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法律预防"为目的的服务理念贯串始终.
张明律师认同这样的理念:一个律师不仅应该熟知规则,更应该充分有效地运用规则,通过为避免规则碰撞事故的发生采取的最经济的成本措施和步骤,实现商业交易的平稳和安全性.能够在规则碰撞发生后,能正确判断对犯规责任承担的律师并不是商业社会中最优秀的律师.一个律师应该全面参与客户风 险的防范,协助客户控制交易成本,为客户平衡可获取的最大利益空间,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防范措施的负面影响.一个律师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身份,何种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当事人的利益应该永远是其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律师不是法律的注释者,也不是法律执行的裁判,律师是在有纷繁复杂的行为规则的商业社会中,为当事人利益追寻最佳途径的专业指导和助手.

张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从来就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判断问题,依据当事人的价值观提出建议,鼓励当事人对可能产生实际法律后果和非法律后果的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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